西安市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进一步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省政府的安排部署,2013年,西安市被陕西省列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四个试点城市之一。西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当年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列为全市十件惠民实事之一,由市医改办牵头,发改、卫生、人社、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该项试点工作,对住院合规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规定数额的参(保)合患者给予大病保险补偿,补偿比例不低于50%。
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20元,农村居民每人40元;起付线统一为1万元,1万(不含)至5万(含)按照50%予以补助,5万(不含)至10万(含)按照60%予以补助,10万(不含)以上按照80%予以补助,不设封顶线;城镇居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斥药等门诊特殊病种险以及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中规定的22种大病门诊均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自2013年启动,截至2015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补偿5.58万人次,补偿金额3.58亿元。其中新农合4.76万人次,补偿金额3.07亿元;城镇居民0.81万人次,补偿金额0.52亿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减轻了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对于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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