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新条例实施半月 已查处违规车辆630辆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半月以来,截至昨天,环保、交管部门共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车辆630辆,执法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对这些车辆进行了处理。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规定环保部门可以会同公安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和道路,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得收取费用。被抽测者应当配合抽测。
对于查处的超标车、黑烟车,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超标车依法处200元罚款,对黑烟车或排放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车辆依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超标车,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复检,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
自1月1日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组成4个路检执法组开展执法监督。1月1日—15日,4个路检执法组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分别在高污染车辆较为集中的路段设立路检执法点,对过往车辆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抽测。与此同时,公安交警部门对现场发现的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无标车、黄标车依法进行查处。
据统计,1月1日—15日共检查各类车辆2441辆,其中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车辆630辆。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上述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环保部门提醒车主,在日常使用车辆过程中,应加强对爱车的日常保养与维护,尽量不超载使用车辆,并选择正规加油站质量合格的车用油品,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确保车辆尾气排放更加稳定。对于通过定期检验或监督抽测筛查出的超标车辆,或者车主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尾气排放异常的,应及时进行检测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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