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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两检测站降回180元原价 多企业交10万保证金串通涨价(3)

2015-12-26 14:42  华商报  字号:T|T

法律专家

已形成垄断协议应严厉制裁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彭涛说,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起草并在车检企业签订的《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使用监管办法》中提到了“最低价格”,另外车检企业曾共同约定12月初涨价,并且《办法》要求缴纳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就是为了防止个别企业不涨价。因此,西安多家车检企业联合涨价并签订的相关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已经形成了垄断协议,这些行为都涉嫌存在垄断行为。垄断行为要受到行政机关的严厉制裁。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据此,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和违法涨价的车检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应当受到一定数量的罚款处罚。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平安也认为,这些车检企业的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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