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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5-12-12 14:31  西安晚报  字号:T|T

喜欢进山游玩的市民们要注意了,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明确,进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人员,不得在河道中洗车、游泳或拣拾石头带离河道;驴友们穿越山岭时,禁止进入和穿越生态敏感区;禁止在野外烧烤、野炊等使用明火。

房地产开发应提出书面准入申请

《管理规定》明确,秦岭生态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实行准入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项目准入申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

禁止野外烧烤不得在河道洗车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经营的,应按规定取得许可或备案。经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应取得合法经营手续。进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人员,不得挖山取土、取石,不得在河道中洗车、游泳或拣拾石头带离河道,违反的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驴友穿越山岭禁入生态敏感区

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禁止进入和穿越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及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封闭的区域;禁止在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等使用明火;禁止随意丢弃废弃物;禁止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等。

擅自进入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及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封闭的区域;破坏或擅自移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标志、标识;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等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等行为,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2月18日之前,您可以将意见或建议寄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710007),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afzbfgc@163.com,或发传真至86788348。(记者郭欣)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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