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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文明确开发商不得擅提经适房价

2015-10-13 00:06  西安日报  字号:T|T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在不超过3%的幅度内,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昨日,市物价局联合市房管局等下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明确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经济适用房对外销售价格。

按照“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制定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在不超过3%的幅度内,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企业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经济适用住房“一套一标”价格一经确定公布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此外,物价部门还规定,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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