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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级城市是什么意思 中国副省级城市有哪些

2014-07-02 22:43  兵马俑在线  字号:T|T

西安兵马俑在线7月2日讯 副省级城市即副省级市。副省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政府机构的行政级别之一,仍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四大班子”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均为副部级,副职为正厅级。副省级市与一般城市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方面,国务院等主管部门将副省级市视为省一级计划单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副省级市政府已经拥有了省级政府的权限,但行政上副省级市与其他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样纳入各省的管辖之下。不过属于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的副省级市在财政预算上是独立于省级财政预算的,而且地方财政收入也不需要与省级政府分成,完全由各计划单列市自行分配。副省级市的四大班子的正职不是由省委任命而是从中央直接任命。1994年2月25日,中编[1994]1号文件确定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西安、济南、青岛、武汉、成都、重庆(1997年6月18日设立直辖市以后不在副省级市之列)、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定为副省级市。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共16个市的政府机构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明确将前述16个市定为“副省级市”,但它们仍为省辖地级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1997年3月,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后,副省级市减少为15个。在后来的使用中,“副省级城市”这一名称也被习惯性的使用,包括很多官方场合,但就中编办最初的文件来说,“副省级市”当为规范的名称。

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副省级城市是四个班子一把手都是副部级,副省级城市的一把手都是省委常委兼任。一般省会城市的市委书记都是由省委常委兼任的,但是除了十个副省级省会城市,其它的省会还是普通的地级市,并没有因为市委书记是省委常委,而提高城市的行政级别。值得区分的是市委书记的行政级别和城市的行政级别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省委常委或副省长兼的市委书记,只是他个人高配,市委书记是副省的有很多,副省级城市的一把手肯定是副部级而且是省委常委兼任,省会城市的一把手只能说通常是副部级,通常也是省委常委,还有较大地级市的一把手也通常有省委常委或副省长兼任,其它的也有部分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被明确为副部级,这种不好说,因为变量太大,前人走,就没法说的事,不像下面这些城市,是受城市地位的影响。

在中国,除了副省级市,其它行政级别为地级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的中共市委书记一职通常也由省委常委或副省长等相应级别官员兼任。一些在省内地位相对重要的地级市的中共市委书记也由省委常委或副省长兼任,如江西赣州市、宁夏固原市、江苏苏州市、无锡市、陕西延安市、浙江温州市、海南三亚市、广西桂林市、湖北襄阳市、宜昌市、咸宁市、河南洛阳市、内蒙古包头市等。

中国副省级城市有哪些

哈尔滨市 黑龙江省 省会

长春市 吉林省 省会

沈阳市 辽宁省 省会、区域中心城市

大连市 辽宁省 计划单列市

济南市 山东省 省会

青岛市 山东省 计划单列市

南京市 江苏省 省会、区域中心城市

杭州市 浙江省 省会

宁波市 浙江省 计划单列市

厦门市 福建省 计划单列市

广州市 广东省 省会、国家中心城市

深圳市 广东省 计划单列市、区域中心城市

武汉市 湖北省 省会、区域中心城市

成都市 四川省 省会、区域中心城市

西安市 陕西省 省会、区域中心城市

实施背景

副省级市是由计划单列市转化而来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重庆(于1997年升格为直辖市)沈阳、广州,深圳、南京、武汉、长春、成都、西安、哈尔滨、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实行计划单列,一共有13个计划单列市。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在50年代中、60年代初曾实行过两次,实行不久就取消了。

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计划单列与前两次有很大的不同。前两次只是5项主要经济计划单列,这次是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计划全部实行单列;前两次市政府的权力没有改变,这次则赋予计划单列市政府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力,同时把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原则上都下放给计划单列市管理;前两次未包括财政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收支仍由省财政决定,这次财政计划也实行单列,市财政收入采取三级或两级分成体制,市财政收支主要由中央财政决定;前两次除个别情况外,市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均不能参加全国召开的省一级负责人会议,这次计划单列市政府及其下属机构获得了参加全国性会议的权力,同时,中央及中央各部门发给省的有关经济工作方面的文件,也发给了市。一些计划单列市同时扩大了行政区划,并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

1985年07月22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发出了《关于重庆、广州、武汉、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国工改〔1985〕012号),并规定此工资标准仅适用于以上8市,其他省辖市不得援例。尽管没有正式承认8个城市的政府机构升格,但由于工资起点标准的提高,同时又在工资表中列举了局下设处,处下设科长职务,实际上将其委、办、局一级工作部门的机构级别提高了一级,同时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层次──位于局与科之间的处级机构。其它几个享受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如青岛、长春、宁波等,也先后决定将市直各部门的机构级别提高并增设一个机构层次。

1994年05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人同意,决定将原来的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济南2市正式确定为副省级市,同时取消部分城市的计划单列体制。将计划单列市确定为副省级市,加强了省级机构统筹规划和协调的地位和作用,减少了省与计划单列市之间因权限划分不清引起的矛盾和扯皮。副省级市中仍实行计划单列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有的管理权限;不再实行计划单列的,原来中央赋予的权限原则上暂不改变;对原来不是计划单列的,其权限需要调整变动的,由所在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协商后确定。

相关问题

中编委关于重庆(于1997年恢复为直辖市)、广州、武汉、沈阳、长春、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普遍认为,将这些城市定为副省级市,不仅有利于加快这些城市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且有利于更好的发挥这些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同时,各地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经研究,现予以明确。

行政区级别

16市定为副省级后,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这些市的机构改革方案仍由所在省审批,同时抄报中编委备案。16市的经济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县的级别

16市直属机关的级别,可比照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中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系确定;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仍为科级。

干部管理

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广州等16城市干部管理范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8号)执行,即:

(一)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二)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任免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备案办法按组通字[1991]10号文件规定办理。市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任免,须事先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其他干部管理范围的确定,由省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三)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时,省委须将人事安排方案报中央组织部审核。

其他问题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在总结16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它省会市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标准,统筹考虑,适当时候,对条件成熟的省会市的级别问题提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此外,关于副省级市行政级别的施行日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中编[1994]1号文件的签发日期1994年02月25日起施行。

相关概念

计划单列市

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至1993年时有14个计划单列市。

计划单列市是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的非省级行政中心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全称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省级单位对所辖大城市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但是,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继续接受省级行政机构的领导。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计划单列内容主要是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商品购销和分配调拨,能源及主要物资分配调拨、外贸进出口、地方定额外汇、劳动工资 、财政信贷、科学技术以及各项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等。

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指的是立法概念上有立法权的城市,较大的市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较大的市其核心就是“立法权 ”。本来,“较大的市”是一个独立概念,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经过国务院特批拥有立法权,才能称为“较大的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该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都被统称为“较大的市”。这个概念的统一,使 “较大的市”成为拥有立法权城市的统一称谓。申报“较大的市”的一般程序为:拟申报的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省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然后,由国务院具体负责部门派人到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察。而副省级城市则无须国务院审批,自动成为“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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