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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扶贫搬迁户征收耕地开垦费 佛坪国土局曲解农民建房政策

2012-01-09 23:13  兵马俑在线  字号:T|T

向扶贫搬迁户征收耕地开垦费 佛坪国土局曲解农民建房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早在2002年5月30日与2003年7月7日发出通知,禁止向农民建房乱收费。通知指出:“农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现行的收费项目是土地注册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除此之外,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诸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等禁止收取。由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可是,佛坪县袁家庄镇王家湾村的扶贫搬迁户近日反映,他们在办理审批建房宅基地手续时,县国土资源局征收了每个搬迁户1000多元的耕地开垦费,并称不交此款就不给审批宅基地。

搬迁户

不交费不给审批建房手续

佛坪县位于汉中市东南部的秦岭深处,是一个省级贫困县。2011年12月26日,记者来到该县袁家庄镇王家湾村移民安置所在地进行了核实调查。据了解,该村2010年不但被省发改委审批列入异地扶贫搬迁试点项目,而且还被省扶贫办列入2010 年“千村贫困人口搬迁”工程。为了尽快使搬迁户搬出环境恶劣的地带,最大程度减轻负担,县上便将两个扶贫搬迁项目捆绑实施,即每户同时享受两个建房补助项目。目前,该村五组、六组的焦建荣、汪能明、聂志东、刘志有、张佳双、蔡广福、蔡广德、汪能强、焦荣生、周永成等10户群众,已经建好房屋并搬迁入住。

搬迁户告诉记者,他们在2010年6月份开始准备建房,每户统一在学校居民点给规划了4分宅基地,而且是用自己同等面积的耕地调换过来的,同时按每亩1万元的价格给被占农户找了差价。“没办法啊!原来住在山沟里的房子破烂得快住不成了,而且水、电、路不通。现在搬下来建房享受了国家的好政策,我们打心里感激,但就是对一些额外负担感到不满,而且我们认为也不公平。”

原来,搬迁户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县国土局要按每平方米7元征收耕地开垦费。“你不先交这个费用,就不给审批划拨宅基地。”无奈,大家都交了此项费用。记者在搬迁户拿出的票据上看到:收费时间是2010年6月25日,每户宅基地面积189平方米,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即每户收取了1323元。票据上加盖有“佛坪县国土资源局财务专用章”。

“要说收费那就一律公平对待,为啥蔡广福、周永成两户却只交了900多元?都是同样的面积,为啥收费标准不一样?而且人家房子快修好时才交,就是因为人家两户在国土局有亲戚,所以就能少交、晚交。”几位搬迁户对此现象感到愤愤不平。一名在外县做工回家的村民说:“人家其他县农民修房早都不交这些费用了,我们这儿建房还算扶贫性质呢,咋还向贫困户乱收费?”

据了解,现在虽然他们都建好了房子,但都借账在五六万元左右。

向扶贫搬迁户征收耕地开垦费 佛坪国土局曲解农民建房政策

国土局

收开垦费是为了占补平衡

2011年12月27日,佛坪县国土局纪检组程组长听了记者的反馈,承认该局目前确实向部分农民建房户征收耕地开垦费,原因是大多农民没能力做到占一补一,“交此项费用是他们自愿的,现在交了费用后他们又反悔,所以才不承认是自愿的。我们并没有强制收费,只要群众按建房面积复垦补足耕地,我们原则上就不收此项费用。”

对于此种说法,当地村民予以否认:“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和划拨宅基地时,村组干部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并没有给我们这样说,只是让先交了钱再审批划拨地基,而且当时也并没有和我们签订耕地开垦的协议。”

记者:“国土局目前收这项费用有没有依据?”

程组长:“当然有,依据的是陕政发[2000]44号文。”

记者:“从2003年起,中、省、市就明文规定,农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现行的收费项目只是5元的土地注册登记证件工本费,除此之外的一切收费都视为乱收费,你们县为什么仍要收耕地开垦费?”

程组长:“按省上的农民建房负担政策是不该收,但我们县耕地面积少,按《土地管理法》规定要做到占补平衡,我们不这样做,如果农民建房占了耕地,我们再不补充,卫星监控到,国土局就得负责任。”

当记者提出要查看物价局审核的《收费许可证》时,程组长接了一个电话后说就这样吧,便匆匆走出了办公室。

省厅答复不应收取耕地开垦费

农民经依法批准建房占用耕地该不该交纳耕地开垦费?一位村民向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咨询。2010年7月7日,省国土资源厅网在“知识问答”栏目这样答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关于‘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农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厅函[2002]165号)要求,由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耕地。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亦可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但不应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

国家的政策很明晰,怎能曲解?佛坪国土局该不该向扶贫搬迁户收取耕地开垦费,该不该退还已经收取的开垦费用?本报继续关注。

陕西农村报记者 张忠德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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