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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养老保险难享受 工会法律援助解难题

2012-01-02 08:54  兵马俑在线  字号:T|T

2011年8月,冯某来西安市总工会上访反映:他今年已经69岁了,1960年8月应征入伍,1965年退役安排到某机械厂当工人;1973年3月调到西安某公司任司机;1985年因故离开单位自谋职业。因原单位将他的档案丢失,致使他长期以来办不了社会保险,现在无生活来源,恳请工会给予协调解决。

工会信访接待人员听完他的陈述后,告诉他,陕人社发[2010]209号文件《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冯某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此,工会信访接待人员多次与其单位进行协商,希望能妥善解决问题。单位表示也想积极配合解决问题,但是已经过去25年了,管理档案的人都换了好几个,很有可能将冯的档案按无主档案销毁了,现在要补办个人档案困难较大。针对这种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告诉冯某,因为没有档案作为依据,想要补办社会保险,只有经过诉讼程序,以法院判决为依据补办社会保险。为了帮助他解决后顾之忧,根据本人申请,市总为他提供了法律援助。

经开庭审理,法官认为单位没有在冯某辞职后按有关文件规定在一个月内将他的档案转移到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保管,反而将他的档案丢失,致使他不能补办养老保险。冯某辞职离开单位后,应尽快通知公司将其档案转到何处,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本案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由于本案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理应各自承担不利后果,现在公司愿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经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下发[2011]新民初字第0129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西安市某公司自2011年11月起每月向原告冯某支付生活费1000元整,该生活费数额固定不变不随国家工资标准及物价波动调整,直至原告冯某去世。二、原告冯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此事不再有其他纠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市总工会的帮助下,法官依法调解达成共识,双方握手言和。2011年11月15日为感谢市总工会的帮助,冯某特赠送“待人诚恳,服务热情”一面锦旗,冯某说:“有了1000元的生活费,解决了我的后顾之忧。

(田明茹)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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